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押駕照的方法,要省錢看這邊喔

1. 期限 -- 需在紅單未過期前至交通裁決所辦理
紅單未過期 -- 可押任何一個人ㄉ駕照
紅單已過期 -- 只能押車主本人ㄉ駕照

2. 辦理時攜帶 -- 紅單 車主身分證 行照 印章 被押者身分證 駕照 印章 代辦者身分證
印章 不必車主或押照者親自辦理 可他人代辦

3. 手續名稱 -- 轉移駕駛 即 車不是車主本人駕駛ㄉ而是被押者駕駛違規ㄉ

4. 可押哪些罰單 -- 當然是押貴貴ㄉ罰單

5. 押多久 -- 3 個月

6. 程序 -- 先帶齊資料至裁決所辦理轉移駕駛申請等 1 個月後 需在 2 星期內再到裁決所押駕照 .

7. 領回 -- 3 個月後 憑領回單及身分證 領回駕照

8. 可押次數 -- 並無硬性規定

9. 親身經歷 -- 1. 上月剛押了一件 高速公路超速 2. 我弟弟身上 借了 七 八 張駕照輪著用

10. 需注意 -- 跨縣市的駕照需在該縣市的裁決所辦理喔



附加一點:
如果是被交通警察攔下來,
紅單上填寫了駕駛員的姓名等相關資料,
則該張紅單不能押其他人證照,
只能以被開單駕駛員駕照抵押.
所以有時候...被照相反而是幸福

再補充一滴滴
易處吊扣駕照,壓照期間是依照罰緩金額來計算,
罰緩金額(必須以過期之罰緩計算)
1-1000元者,壓一個月
1001-2000元者,壓二個月
2001-以上金額,壓三個月
單張罰單最久就是壓三個月!

附文:依照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(90.05.30)第六十一條:
『罰鍰不繳者,如受處分人領有有效之汽車牌照、駕駛執照時,得以新臺幣每滿一千元罰鍰
折算易處吊扣汽車牌照、駕駛執照一個月,不足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,但易處吊扣期限不
得逾三個月』

ps.
1:依照交通部解釋文,辦理易處吊扣駕照,必須在罰單過期後才能執行,而罰單指定駕駛人,
則必須於期限前辦理指定!

2:依照新版"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七款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,
將吊銷其駕駛執照,請小心喔!

3:易處之處分,只針對罰緩部分進行易處,若違規條款有記點之計算仍依照相關記點規定處
理.

4:由於目前該項作業,全省各監理單位辦理方式略有不同,最好還是親自詢問所屬管轄單位.
的...


補充幾ㄍ親身經驗 供大家省點錢 ..

1. 路邊停車忘ㄌ繳 過期 收到紅單
2. 違規變換車道被拍 收到紅單

處理方式如下 :

1. 打電話到裁決所申訴
理由曾用過 -- a 根本沒在該處停車
b 沒看到收費員開ㄉ單 可能被人抽走
打一張申訴書 寄給裁決所 , 未裁決前 不算過期 .
* 以上情形屬於羅生門 裁決所也不能百分百確定 .
結果 罰單打折 600 繳 360

2. 打電話到裁決所申訴
理由說明 -- 因為前後左右 公車 計程車 混亂ㄉ
情形下 不得不被迫換車道 要不然難道要發生車禍ㄇ
打一張申訴書 寄給裁決所 , 未裁決前 不算過期 .
* 以上情形屬於羅生門 裁決所也不能百分百確定
但因照片屬實 .
結果 罰單打折 1200 繳 800

*** 以前不知道可申訴時 總是乖乖繳錢心疼火大 自從知道可申訴後 至少不用繳那麼多 *
**

節錄片段(以第一項和第六項較有關連):
行政04-11-34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一條
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,受處分人於裁決後逾十五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,或其聲
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,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、駕駛執照者,依下
列規定處理:

一、罰鍰不繳者,如受處分人領有有效之汽車牌照、駕駛執照時,得以新臺幣每滿一千元
罰鍰折算易處吊扣汽車牌照、駕駛執照一個月,不足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,但易處吊扣期
限不得逾三個月;受處分人仍不於十五日期限內繳送汽車牌照、駕駛執照者,吊銷其汽車牌
照、駕駛執照。

六、經處分追繳欠費者,於裁決確定後,將裁決書抄本移送應收欠費之機關以憑追繳欠費。

前項第一款之受處分人,如無汽車牌照、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,得就原處分或裁定確
定之罰鍰加倍處罰,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

依第一項各款所為之處罰,均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內填記明確,罰鍰折算易處吊扣處分之
標準,並應於裁決書附記欄內記明;依前項規定加倍處罰罰鍰之數額、繳納期限、逾期不繳
納時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等,亦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記明,其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,
應填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執行移送書,檢附有關文件移請管轄地方法院辦理。

處罰機關逕行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,應填製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處分通知書,
通知受處分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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